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依申请公开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
申请公开受理流程: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秘书处
联系电话:0471-4824252
传真号码:0471-4618313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
邮政编码:010098
电子邮箱:nmwbmsc@163.com
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内蒙古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www.nmgfao.gov.cn)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接受申请人通过以种方式提出的申请:
(1)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www.nmgfao.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通过网上发送,请在所发邮件标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审查接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予以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内容填写完备并通过要件审查的申请,本机关将对《申请表》编号登记。
4、办理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根据业务类型交相关处室研处,并将答复意见经业务负责人、政务公开负责人审定后,形成最终答复意见。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由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政策。
申请人(个人)姓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
||||||||
费用免除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回执编号 |
|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