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9-05-1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办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有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处室(包括直属机构,下同)负责人对本处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公开。
第五条 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处室工作人员向公开信息网络等提供、发布信息,除完成自审外须交本处室保密审定。
第六条 本办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过程序中应有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处室自行审核、人秘处审查、办领导审定的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拟公开其他本办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外公开政府信息事先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而导致泄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四条 处室(包括直属机构,下同)负责人对本处政务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公开。
第五条 自审和送审相结合。处室工作人员向公开信息网络等提供、发布信息,除完成自审外须交本处室保密审定。
第六条 本办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过程序中应有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处室自行审核、人秘处审查、办领导审定的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拟公开其他本办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外公开政府信息事先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严而导致泄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部门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