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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9-05-14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办各处室(直属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办监察室和人秘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未经保密审查,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造成失泄的。
    (七)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