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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保护须知

时间:2012-02-10 浏览量:

领事保护是指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依法向驻在国有关当局反映有关要求,敦促对方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从而维护海外中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实施领事保护的主体是政府,在国外是驻外使领馆。中国目前有260多个驻外使领馆,他们都是实施领事保护的主体。 

领事保护的内容是海外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居留权、合法就业权,法定社会福利、人道主义待遇等,以及当事人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正常联系的权利。《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际法及所在国当地法律约束。一旦中国公民(包括触犯当地法律的中国籍公民)在当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中国驻外使、领馆有责任在国际法及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具体包括:

1、当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或涉及刑事案件,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应请求为其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帮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2、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海外中国公民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3、可以在海外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其请求进行探视。

4、可以在海外中国公民遭遇意外时,协助其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5、可以在海外中国公民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其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费用问题。

6、可以协助海外中国公民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提出请求时须提供被寻人员的详细信息。

7、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8、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9、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领事保护不包括: 

1、申办签证。

2、为中国公民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3、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4、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5、替中国公民提出法律诉讼。

6、帮助中国公民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7、为中国公民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8、将中国公民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其保管行李物品。

9、为中国公民购买免税物品。 

中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和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不能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领事保护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依法依规,向驻在国反映有关要求,敦促公平、公正、妥善地处理。依据的法规,主要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作为中国公民,如果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侵害,或遭遇不测需要救助,以就近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反映情况和有关要求。领馆将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

对海外中国公民而言,每位公民都有寻求和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但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主要有: 1、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能作虚假陈述;2、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3、要求不超出所在国国民待遇水平。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获得与当地人平等的对待,但不能帮助获得更好的待遇;4、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外交、领事官员;5、依法交纳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相关费用;6、严格遵守当地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